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履行還款義務時下落不明或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在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卻無法 得到有效的追償,而再設置的一個保證擔保人追償權的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的追償權有效行使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反擔?!康谌藶閭鶆杖讼騻鶛嗳颂峁r,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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