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明知持有、運輸的信用卡是偽造的,仍然持有、運輸;
2、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仍然繼續持有、運輸,并且持有又或者是運輸在十張以上;
3、行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持有的數量在五張以上。除此之外,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有或者是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也會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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