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5、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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