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6、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構成是以下四個方面: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
一、銀行卡倒賣該怎樣判罰
倒賣銀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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