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規范的是偽造、變造信用卡等信用憑證的違法行為。本罪的立案標準兼顧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在主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則包括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四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任一行為的,就構成本罪。
一、倒賣銀行儲蓄卡立案標準
倒賣銀行儲蓄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買賣信用卡立案標準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6、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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