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殊累犯的限制為:
1、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2、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
一、緩刑考驗期滿以后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構成一般累犯要具備以下這些條件: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構成特別累犯要具備以下這些條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而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所以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罪是不構成累犯的。
二、累犯的分類及構成要件?
累犯可以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主觀要件是故意;刑罰要件是前后兩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間要件是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年齡要件是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年滿十八周歲。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三、累犯都是什么意思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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