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股權的糾紛不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而公司糾紛則確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合同訴訟管轄法院可以雙方約定嗎
合同訴訟管轄法院可以雙方約定。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專屬管轄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租賃合同糾紛法院管轄
因房屋租賃合同引起的糾紛,應該到哪個法院去起訴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是不能以協議的方式約定管轄的。因此,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只能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司法解釋中,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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