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被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后,有兩種救濟的方式,一種是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另一種是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4.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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