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從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開始計算,從發現新罪行之日起重新計算。一般來說,臨時羈押期限是兩個月。但在各種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在案件復雜、難以取證、犯罪危害性大等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個月、兩個月或其他不確定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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