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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