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的權利有,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權利,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以債務人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
反擔保人的義務是需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保證義務,并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本人的財產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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