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具備的要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才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當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擔保時,債務人才能向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四、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以書面形式辦理。依法需要登記或者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移交占有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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