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指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它的實質本身和擔保并無差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以下為反擔保的幾個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一、為什么反擔保抵押登記要備案
1、反擔保抵押登記需要備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反擔保的主債權如何認定?
反擔保的主債權應當是主合同擔保人承擔責任后享有的向反擔保人追償的債權,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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