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所以反擔保人不是擔保人,而是債務人。2、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3、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六百八十一條、六百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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