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集資詐騙數額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已失效)《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一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一百萬元以上
單位犯罪:
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其它嚴重情節:造成惡劣影響的;引起被害人自殺、集體上訪的;給被害人造成十萬元以上損失的等。
依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個人或單位集資詐騙數額的新規定,現階段應按照以下標準對集資詐騙數額進行認定[1]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一般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宣判的,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有好幾種,主要是分為普通詐騙,與卷款而逃,相比較而言,卷款而逃情節比較嚴重,會被處以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正常渠道集資,而不是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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