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確認無效之后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了?;橐鲂Я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一、判決離婚后被告多久能申訴
我國的審判制度為二審終審制,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后,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提起上訴,不是申訴。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上訴請求及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作出終審判決。此外,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因此,對二審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還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但對于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是不可以申請再審的。
二、二審維持原判能申訴嗎
二審維持原判能申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維持原判訴訟費的承擔具體如下:
1、如果是由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則二審的上訴費用應由敗訴的上訴方承擔;
2、如果是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則上訴費用一般應由被上訴方承擔,并二審法院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負擔;
3、如果是經二審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故意不上訴而申請再審會怎么處理
故意不上訴而申請再審,會被直接駁回。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再審程序是法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其“非常程序”屬性,是就其與普通救濟程序的區別而言的,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況的救濟,而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被頻繁啟用。古羅馬的“一事不二理”原則,對既判力的維護和司法權威的張揚達到極致,因而那個時候對已決案件進行復審是不允許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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