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又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一般情況下,原告到法院打官司,其目的就是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支付欠款及利息、返還物品等。而打官事是需要時間的,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被告可能會轉移或隱匿相關資金或財物,或將其財產揮霍一空,從而使得生效判決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判決書成為一張空頭支票。原告官司雖然打了,但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起訴目的徹底落空,而且還白白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財產保全就是法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制定的一種制度,它大大降低了判決在將來得不到執行的風險。 該內容由 吳春花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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