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15日內未起訴的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4、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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