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到期后,如果債權人沒有采取續封的,該財產保全將自動失效。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延長財產保全申請的,財產保全期限屆滿后,自動解除保全。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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