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確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民間借貸法管轄權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因此,原告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行政訴訟舉證期限為多少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稅務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和普通復議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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