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若受害人因傷致殘,還需賠償殘疾賠償金、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同樣應負責。
法律分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拓展延伸
孩子骨折的賠償標準及相關法律規定
孩子骨折的賠償標準及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和相關法規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傷情的嚴重程度、治療過程中的費用等因素。此外,賠償的責任主體可能是肇事者、保險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方。具體的賠償標準和程序應當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進行評估和申請。如果孩子骨折是由他人的過失或者不當行為造成的,建議及時咨詢律師以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應采取的法律措施。
結語
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等費用。對于因傷致殘的受害人,還應賠償其增加的生活費用和收入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和程序應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進行評估和申請。如需法律咨詢,請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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