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必須先移出異常經營名錄,要看是什么原因導致異常的,再根據不同的原因去解決問題。
一、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二、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四、失聯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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