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程序
1、遺囑繼承遺產的程序如下:
(1)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由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等人按遺囑的約定處理遺產,遺產由遺囑繼承人繼承。遺囑沒有處理的遺產,由法定方式繼承。
(3)如果就遺產分配有爭議的,繼承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二、遺囑要滿足以下實質要件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3、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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