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囑繼承所需手續如下:當事人持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材料,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在繼承法律關系中,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為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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