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抵押后再補辦屬于違法行為。
私人抵押房產,若未至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系統該處房產是處于正常狀態,而不是在押狀態,故可以去登報遺失然后補辦。但是對于未做抵押登記的民間抵押行為,通過欺騙行為遺失補辦房產證, 行為侵害抵押權人利益的,應當視為違約行為依法賠償抵押權人。
若私下抵押且簽訂抵押合同,他抵押后再登報遺失補辦產權證,則屬于違法,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具體看抵押合同為準。
非私人抵押房產,不可以補辦,屬于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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