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狀態不可以補辦房產證。抵押后再補辦屬于違法行為。私人抵押房產,若未至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系統該處房產是處于正常狀態,而不是在押狀態,故可以去登報遺失然后補辦。但是對于未做抵押登記的民間抵押行為,通過欺騙行為遺失補辦房產證,行為侵害抵押權人利益的,應當視為違約行為依法賠償抵押權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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