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后股利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原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對于股權轉讓后的股利無權請求分配。股東依法享有分紅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一、股權轉讓后要求分紅是什么程序
1、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后,是否對公司盈余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于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后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2、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后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3、在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于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余(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于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并轉移于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4、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后,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布股利之后,股東得以宣布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對于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后,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于此前股東大會宣布的屬于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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