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即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這就突破了原勞動法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限制。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業,不僅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比標準工時少,而且其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職工。因此,非全日制就業的人員不僅有可能產生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職業的愿望,而且也擁有可調劑安排的勞動時間,他們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現象也就自然會出現。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勞動關系;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有多方面的好處:
第一,勞動者可以增加收入;
第二,用人單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
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有助于使勞動者得到多方面的鍛煉,成為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一個以上勞動合同的,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最低小時工資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狈侨罩坡毠ばr最低工資標準應該用最低月工資標準除以以下數字:[(52星期*5天工作日)-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8小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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