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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