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在未出生前尚不具有權利能力。為此,對于尚未出生的胎兒不應賠償未來的撫養費。建議當事人可在孩子出生后再進行起訴;若已經起訴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待小孩出生后再進行審理。如果孩子出生后是活體,則應支持撫養費;如果是死體則不予支持;如果出生是活體不久又死亡的,撫養費用應當支持,但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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