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10天是有薪資的。
勞動者依法享受取得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權利。
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薪資,并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
所以無論是工作了一天、十天還是一個月,只要工作了并且沒有違約,那么就應該有薪資。
法律依據:
《薪資支付暫行規章》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薪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置的權利以及法律規章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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