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兒死亡的,肇事者應該對胎兒母親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為胎兒死亡是對母體造成了傷害,所以肇事者應該賠償孩子母親合理費用,同時胎兒的母親還可以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損害賠償權,要求交通事故責任人對胎兒死亡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應該按照當地法院上一年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純收入為標準,一般都按二十年計算;
2、賠償其喪葬費。一般情況按照當地職工六個月的工資為標準;
3、如果死亡者未年滿十八歲,那么肇事者,也要對其撫養人進行賠償;
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胎兒賠償規定是怎樣
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作為賠償權利人。
懷孕期間胎兒受到的侵害只能視為對其母親的侵害,胎兒母親是賠償權利人。
胎兒出生后如果是活體即成為嬰兒,嬰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權利主體,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且對其在胎兒期間受到的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兒期間行使。
因此,嬰兒對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損害的,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嬰兒對于出生前的胎兒期間父母親因侵權死亡的,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死亡受害人近親屬)享有撫養費請求權。
嬰兒作為賠償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由嬰兒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三、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繼承份額這么處理
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則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
為胎兒保留遺產時,并不意味著該胎兒此時已繼承了這份遺產,因為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胎兒只有從母體中分娩出來,才具有了權利能力,才能取得繼承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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