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陳錦江、洪阿菜之六子陳坤桂連續在廈門市振裕飼料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6月25日陳坤桂回家后出現發熱、怕冷,遂請漳浦縣杜潯鎮路邊衛生所(負責人被告何含章,下簡稱衛生所)醫生被告何德來到家診治,被告何德來以其患的是“傷寒”病打針、輸液共三天,并給口服氯霉素糖衣片。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德來繼續給患者輸葡萄糖液、氯化鈉加氯霉素。7月11日何德來改用“先鋒”再輸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縣杜潯中心衛生院(下簡稱衛生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傷寒可能;2、其他待除。并為患者使用氯霉素藥物,后建議轉市級醫院治療。7月15日,患者轉漳州175醫院治療。診斷為:1、骨髓抑制;2、繼發性感染;3、電解質紊亂;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堿中毒。住院8天后轉漳州市醫院治療,診斷結論與175醫院基本一致。經專家會診、檢查、搶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繼發感染等于7月24日醫治無效死亡,共計花去醫療費人民幣15918.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個子女,均已成年。經委托廈門市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本案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衛生所、衛生院共同承擔次要責任。為此,原告訴請判令被告何德來、何含章、衛生所、衛生院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15918.72元,死亡賠償金275065.6元,喪葬費965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7335元,護理費540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1500元,誤工費92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營養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合計人民幣445463.72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