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崗位取消強制調崗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以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提出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依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進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每滿一年進行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話就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但是不滿一年的進行一個月的工資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進行強行調崗,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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