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崗位取消符合往往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這時,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單位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調崗,并且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提醒大家的是,這種情況下先不要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樣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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