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生效的時間是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且前述的宣告死亡時間一般指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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