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死亡賠償金并不是生命的對價賠償,因為每個生命都是無價的,而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
2.我國法律將收入損失兩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死亡賠償金才有了城鎮和農村之別,有了計算年限之別,才有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可同時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3.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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