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組可以自行組成,屬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東成立,屬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確定的人員組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一、清算組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1、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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