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醫院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的數額向其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及數額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標準為: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二、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計算醫療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辦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受害人在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的計算公式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沒有具體的數值標準,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計算。一般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直接按五年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乘以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
4、60周歲到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5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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