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七條對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致的即:“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边@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里進行工傷鑒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里,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豆kU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钡@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著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時效,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币幎ǖ姆浅T敿?,一旦超過60天,即喪失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而由于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前置條件,未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這就是法律,懂法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至于因種種原因導致出現以上兩種情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時,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投訴,以獲得問題能夠妥善解決,不失為另一種最佳的解決方式,不妨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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