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了事實出資后未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合同是體現當事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證據,依法訂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收款收據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據,先有合同協議,后才能產生收據。如果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合同,只有收款收據,單從證據的角度,證明力還夠不充分,還需要以其他的證據(包括其他書面資料、證人證言等)來配合證明。股東是可以簽訂無償轉讓股權合同的,但若是公司的章程已經明確的規定不得將股權轉讓的除外。公民可以通過購買股票的形式,成為公司的股東,此后不得隨意的抽離資金,若是不想再繼續擔任公司的股東,此時就可以與他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一、股東的有限責任有幾個例外:
1、虛假出資的,股東應該補足出資。
2、出資不實,股東應該補足差額。
3、股東濫用法人獨立責任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員工內部持股股份的性質
1、該股份為內部分紅股份(身股),不具有企業固有財產的所有權,不得繼承,不得轉讓。
2、該股份享受企業該年度純利潤的受益權,可以參與分紅。
3、該股份享受企業經營狀況的知情權。
4、該股份不享受企業的管理權、決策權,管理權、決策權由公司按職務分配。
5、該股份是公司給予在職員工的激勵,受益權僅限于公司在職員工。
如果接受入股的另一方當事人對入股無異議的,可省去一些證明責任,但即便如此,為了防范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應當及時補充訂立書面的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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