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查封一般在三年后自動解封。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人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不動產的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的手續。
法院執行查封房子的流程是怎樣的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請求其協助查封;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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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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