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產權證在誰手里情況不同,還完貸款后領回產權證的程序也分好幾種。1、一種最簡單的情況就是產權證正本已經抵押在銀行了。如果是這種情況,購房者還完了貸款,或者是提前還完貸款,想退保險,就需要聯系或提前聯系銀行,銀行會告訴購房者哪天去辦理相關手續。不同的銀行具體要求不一樣,但一般銀行都會要求購房者帶上身份證、抵押物憑據、借款合同、保單副本和發票。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去銀行辦理好結算手續后,會領到一個還款憑證,銀行還會把產權證正本、買賣合同正本和保單正本一并還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就可以拿回完全屬于自己的產權證,和銀行沒有什么關系了;2、但由于各個銀行不同分行的操作規定不統一,有些分行也并不要求必須把產權證正本押在銀行,而只需做一個抵押登記,購房者可以自己持有帶有抵押登記標志的產權證。如果是這種情況,購房者在還完貸款之后,除了重復上面的步驟外,還要進行一個撤消抵押登記的程序。購房者和銀行辦完結算手續后,銀行會親自或者委托做抵押登記的律師聯系主管國土房管局,和購房者一起去撤消抵押登記。不同的房管局要求也不一樣,購房者除帶上上述所有證件外,還需帶好銀行開具的還款憑證;3、最后一種情況比較復雜,也不怎么常見,就是購房者在產權證做完抵押之前就已經還完貸款了,前面提到的張先生就是屬于這種情況。因為購房者的產權證還沒做抵押,開發商就還處于階段性抵押階段,銀行、開發商、購房者之間還存在一個三角關系。如果這時還完了貸款,購房者在銀行領取還款憑證后,可以拿著憑證找開發商索取產權證。如果開發商辦了產權證,購房者自然就可以得到產權證了。但如果開發商還未辦理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盡快把產權證辦好,否則可以告開發商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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