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周歲以上)并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辦理結婚證之后需要夫妻雙方提供相應證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事處或公司的人事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即準生證。準生證一般在懷孕前三個月或懷孕后三個月辦理,一般在會在懷孕后三個月辦理,因為此時胎兒已經比較成熟。
一、準生證辦理流程
步驟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步驟二: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步驟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特殊情況:對于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拿兩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去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補辦,或者上戶口的時候,拿戶口本和寶寶的醫學出生證明(寶寶出生的醫院會出具相關手續并告訴你如何辦理)去派出所辦理(小孩出生一個月以內,一個月后要雙方居委會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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