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前償還銀行的房屋貸款是可以的,但是必須取得銀行的同意。并且提前償還銀行的房屋貸款的,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以外,借款人仍然需要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和清償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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