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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