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后,如果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原股東可以主張其持股期間的分紅的,則原股東可以要求獲得這部分分紅。
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在原股東持股期間公司已經做出了股利分配方案的,在轉讓后原股東可以主張其持股期間的分紅;
如果在股權轉讓之前公司尚未作出股利分配方案的決定的,則原股東不能主張其持股期間的分紅。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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