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規模納稅人 (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 增值稅 。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 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 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法律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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