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際繳納情況不相符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雖然允許企業自行約定出資時間,但是最終的出資結果還是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的。例如國家規定的注冊該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萬元,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交夠這10萬元的話,對公司是很不利的。
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有:
1、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被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
3、公司可能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3、通過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一、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4、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二、股東可以出資的范圍是什么?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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