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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如何認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1 13: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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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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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征是: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共同犯罪中的故意如何認定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故意傷害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罪中,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就會構成共同犯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認定職務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共同犯罪定罪處罰:(1)單位中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2)單位中國家工作人員與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二、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單位人員職務犯罪共同犯罪定罪處罰:(1)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單位人員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2)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單位人員與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這種人雖然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但其地位從屬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屬于次要的。具體表現為:在犯罪集團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親自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準備階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協助實行犯采點望風、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幫助犯罪實施,促成犯罪結果實現的行為。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輔助的作用。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認定: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該內容由 馮慶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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